控告人:李艳秋,女,1973年1月30日,汉族,身份证号码:23210319730 1304261 住:绥化市北林区 41 厂专家楼电话:15804557585
被控告人:姜再民,成年,汉族,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
控告事项:姜再民违法办案,严重违反程序,滥用自由裁量权,
枉法裁判,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事实与理由:2015年12月19日控告人之子李连明,因交通事故受伤,经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属三级伤残,但是由于被告之一黑龙江哈黑快速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,无理缠闹,不得已经双方同意并经法院指定中国人民解放军211 医院鉴定中心鉴定,经鉴定李连明属于二级伤残。该二级伤残,经青冈县法院法官牛兴辉(2016)黑 1223 民初/428号判决书,予以确认。
但是该案上诉以后,二审主审法官姜再民,违反程序,与 211 鉴定中心工作人员王晓波勾结,未经鉴定人员马怀雅、李季同意,私自撤销 211 鉴定中心的 806 号司法鉴定书,并以此为依据,撤销牛兴辉所做的判决,发回重审。之后指使青冈县法院法官,均按没有相关鉴定做出相关判决。致使李连明一个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,历经7年,仍未得到处理,简单的案件,由于姜再民的枉法裁判,而久拖不决。致使已经成为植物人的李连明,得不到公正公平的判决。
综上所述,姜再民违法办案,违反法定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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